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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1章 15 助人受伤,能否得到赔偿 (1/1)

文/赵广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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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章15助人受伤,能否得到赔偿

2007年3月,胡名强到张某的挖沙船上玩,当时胡名强见正在作业的挖沙船筛网上卡着杂草,影响抽沙,就翻过筛网的防护栏杆,用锤子敲打筛网,结果锤子卡在筛网中并将胡带入筛网,造成其脾破裂和多处骨折,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,经鉴定为七级伤残。出院后胡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,可张某认为是胡名强私自上船敲打筛网造成的,他没有责任,拒绝支付医疗费。问:胡名强的要求过分吗?

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,胡名强可以要求张某对自己的损伤作适当的补偿。胡名强未经张某的同意擅自用铁锤敲打筛网(在未停机的情况下这是很危险的)导致受伤,胡名强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,应承担过错责任。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虽无过错,但胡名强是为了他的利益而受伤的,即胡名强是为了使张某的挖沙船正常工作而受伤,张某作为受益人,对胡名强的损伤应做出相应的补偿,承担其部分治疗费用,这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,也比较公平合理。具体补偿数额,双方可先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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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伤害是指生命、健康、身体遭受的侵害。人身伤害在刑法中仅指重伤害和轻伤害,而在民法侵权行为法中还包括侵害生命权、身体权和健康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,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也应当负担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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